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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管曝光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半岛体育添加时间:2023-07-12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pe管,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半岛体育,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日前,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部分特殊作业票审批无相关责任人签字,如该公司提供的2023年2月6日《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动火审批人意见、动火前岗位顶班班长验票情况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年2月6日、2月7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配送电单位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年2月6日《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审核部门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半岛体育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某(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例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区某陶瓷生产企业在2023年度第一、二季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展开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从未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公司未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该案合并罚款4万元。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时,发现某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存在二级动火有效期超过72小时、无分析检测数据记录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2.未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以上行为: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4000元,对公司董事长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反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县得狼煤业有限公司(简称:两河口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井目前建有地面固定注氮系统半岛体育,注氮管路为PE管,未按要求安装无缝钢管。该公司涉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7.4.1的规定:在地面供氮气时,当供氮压力小于1.6MP时,输氮管路应选用无缝钢管。现场检查时输氮管路为PE管,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高县得狼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矿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对其立案调查。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规定,对长宁县嘉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毛某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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